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文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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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建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和引进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户我市的企业(机构),已享受省级优惠政策或本市其他奖励政策的,同时适用本规定,并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二章  支持领域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为指导,按照“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以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突出基础设施提质升级、产业链价值链延伸、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

第四条  重点鼓励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总部机构、健康养老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以航天旅游、体育旅游、森林旅游、康养旅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等为代表的旅游业。

第五条  充分发挥三个园区特色产业优势,实现航天城高新技术产业、约亭工业园区产业、龙楼椰子加工产业三大板块差别化招商。 

第三章  用地保障

第六条  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等鼓励类产业且集约用地的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对土地出让价格给予优惠,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2020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

第七条  对工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及弹性年期等方式进行供应。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八条  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项目优先申请列入省重点项目,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上述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九条  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自纳税年度起,企业纳税后,比照其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贡献额,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支持平台类机构。平台类(或项目)公司落户我市且运营后达到双方约定年度(或月均)产值(或税收),运营后的前五年内,形成的年度(或月均)市级财政贡献金额的90%给予平台类机构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引进院士工作站,每建立或引进一家奖励50万元,经审核后的年研发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运营后的前三年内奖励额度为审核后的研发经费投入的50%,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一)对成功引进约定内资项目的招商合作机构,项目落地动工建设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对成功引进约定外资项目的招商合作机构,项目落地动工建设后,按实际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租金优惠

第十三条  对租赁厂房、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的落户企业,在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协议投资额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核定租用面积,以每月4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孵化器(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租赁式厂房以及办公场所等设施,对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租赁行政事业单位设施,自项目运营之日起3年内,减免设施使用租金。

第十五条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及有实力的个人建设运营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基地)。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运营主体实际发生的改造装修费用,一次性按120元每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  兑现流程

第十六条  申报、备案及兑现流程。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机构),提供申请书、缴税凭证、产值证明(市统计局认可)等材料,向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核查备案材料并上报市政府审批,文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文件及时兑现企业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文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以及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投资中可以协商议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本规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定实施后新落户我市的相关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说明:

1.市级财政贡献指不含土地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关的市级分成部分的税收。2.高新技术企业指经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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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ang小曹Ivan,是本站的作者和持续更新人,一个泰国佛牌狂热爱好者,小曹的左右铭是:“以泰国佛牌切入一个多彩的泰国工作生活投资新世界”,【仅接受佛牌老客的免费咨询thanks】微信louxiayanwo及WhatsApp Line Telegram+6 0111-5225-668 (不接受电话咨询)【计划违法者请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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